台版晶片法案細節出爐!適用對象、抵減規定、申請程序一次看

新聞媒體 2023-05-06
台版晶片法案細節出爐!適用對象、抵減規定、申請程序一次看

史上最大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台版晶片法案」(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2)細節出爐,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說明,剛出爐的子法草案,新增「前瞻研發支出」及「先進製程設備」二大投資抵減優惠措施,明定適用範圍、申請程序與期限、審查機制及相關事項。

1.   必須是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不限產業別。申請公司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在國際市場應具一定影響力,例如公司產品或服務於國際市場的占有率或排名等情形,將是主管機關的審查重點。

2.   申請當年度研發費用必須達新台幣 60 億元、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 6%,研發金額及比率應以會計師查核簽證當年度個體綜合損益表(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金額為準。

3.   營所稅有效稅率 112 年度須達 12%;113 年度起為 15%(113 年度得視情況由行政院核定調整為 12%),有效稅率是指公司當年實際在台灣繳納的所得稅額占全年所得額比率,得暫以自行申報數核算,最後仍以稅務機關核定數為主。

4.   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抵減規定:

1.   前瞻研發支出 25% 可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

申請公司必須在台灣境內投入國際領先技術或成熟製造技術的創新性應用研發活動,並僅限在為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新服務、新原材料等活動產生的研發支出始可適用。若為改進現有產品、原材料等研發支出不受獎勵,而且研發單位應為專責部門,若研發工作非由專責單位進行,而是分散在公司各業務部門則無法適用。

適用支出項目包括全職研發人員薪資及教育訓練費、消耗性器材、原材料、研發購買的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當年度攤折支出,以及購買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費用或委託或共同研發所發生的特定支出等,但不包括例行性、測試等支出。

其中有關攤折項目,首次攤折時點,均應於本法案施行日開始(112 年 1 月 1 日)以後始得適用,而且屬於專用技術或共同研發的特定支出,如未能在首次攤折的年度提出申請,攤折年限內仍可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尚未攤折支出自提出申請之前一年度起適用。

2.   購置先進製程設備支出 5% 可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

申請公司所購置的全新機器或設備,必須投入在市場未成熟,但未來將可商業化量產之前瞻領先技術,或已達商業化量產成熟製造技術的創新性應用,而且支出總金額須達新台幣 100 億元,始可適用,戴群倫指出,可抵減的當年度是指機器或設備交貨年度。

機器或設備支出金額以硬體為限,軟體、技術(如專利權、專門技術)及技術服務(如與技術有關的規劃、設計、檢驗、測試、專案管理、系統整合或其他服務)等均非屬獎勵範疇。

3.   抵減上限規定

無論是「前瞻研發支出」或「先進製程設備」投資抵減,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 30% 為限,若在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抵減總額不能超過應納稅額的 50%,除非有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不受限制的規定。

舉例來說,申請公司已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適用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投資抵減,自 108 年度起抵減 5 年,至 112 年度尚有可抵減餘額,依規定最後年度抵減金額可不適用抵減上限規定,又該公司在 112 年度申請適用「前瞻研發支出」或「先進製程設備」投資抵減,則 112 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可不適用抵減上限規定。

申請程序:

適用兩大優惠措施的公司,應在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曆年制公司為例,即為 2 月至 5 月間),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是否符合資格條件,同時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文件,送請稅務機關核定。

應特別留意,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是採書面申請,並非採線上申請方式,主管機關將設置委員 11 人以上的審查小組審核申請公司適用資格,若審查資格不符,申請公司可在審查結果送達的次日起一個月內,向稅務機關申請更正適用產創條例第 10 條(一般研發投資抵減)及第 10 條之 1(智慧機械、5G 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提醒務必注意審查進度,若資格不符,應依限申請更正,以免喪失租稅優惠。

戴群倫提醒,申請適用「前瞻研發支出」或「先進製程設備」投資抵減的公司,不得再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優惠,而且僅限當年度抵減,不若產創條例第 10 條及第 10 條之 1 可選擇較低抵減率、分三年抵減的彈性規定,因此納稅義務人應審慎評估選擇適用。

(首圖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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