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 十年虧損扣除 有條件

新聞媒體 2025-03-25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2023年起實施,營利事業持有符合CFC定義的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須認列投資收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應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即5月底前)提交財務報表,才能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 聯合報系資料照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2023年起實施,營利事業持有符合CFC定義的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須認列投資收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應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即5月底前)提交財務報表,才能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 聯合報系資料照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2023年起實施,營利事業持有符合CFC定義的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須認列投資收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應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即5月底前)提交財務報表,才能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

南區國稅局說,為促進租稅公平,CFC盈餘需列入所得課稅,若CFC出現虧損,則符合CFC規定的企業可依照相關辦法計算並報備虧損,報備資料須包括由CFC所在國或地區、或台灣合格會計師所查核過的財報,或其他能證明報表真實性文件。

如未能按時提供,營利事業可在申報期限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最多延長六個月,且只能申請一次。國稅局提醒,如營利事業未能按時提交財報,或未依規定申請延期,CFC虧損將無法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

舉例說,甲公司持有位於開曼群島A公司100%股權,A公司符合CFC條件,甲公司於2024年5月申報2023年CFC虧損600萬元時,未能提供會計師查核財報,也未提出延期申請,直到2024年10月才提交財報,依規定無法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

另外針對個人持有CFC部分,安永家族辦公室副總張啓晉提醒,財政部去年1月、7月分別發布解釋令,對於持有CFC企業的高資產人士,若將股權交給境外信託公司進行傳承規劃,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應向國稅局申報有關CFC的所得情況,並報告該年度CFC所得額。根據這些規定,信託公司需在2024年開始申報,國稅局收到信託公司申報資料後,將與所得申報交叉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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