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KPMG安侯建業提醒,建築物設置的太陽光電設備,涉及房屋稅、土地稅、營業稅及所得稅四項稅務議題,建築物所有人除了留意不構成房屋稅課徵的裝設方式外,對於設備運轉產生的電能,應以自用為主,避免與銷售營利稅負產生連結。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日前三讀通過修正條文,明定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除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受光條件不足等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容量以上太陽光電設備。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備在房屋稅方面,依據財政部解釋,其以支柱支撐的太陽光電板,未另外舖設頂蓋建材及設置門窗牆壁,不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
此外,所產生的電能若有出售情形,依內政部解釋,太陽光電設備不屬於建築法所稱雜項建築物,不構成房屋提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如原定房屋、土地用途及功能不變,應可按原適用稅率及減免方式課徵房屋稅、土地稅。
另外,關於售電收入的營業稅課徵,陳志愷指出,由於個人不是營業單位,如果以自用為主,僅在有賸餘時由發電事業收購,依據財政部解釋,可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否則,當最近六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達8萬元以上,應辦理稅籍登記,使用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在所得稅方面,個人如須辦理稅籍登記,其售電收入應參照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按自行申報或稽徵機關查定的營所稅額課徵綜所稅;如不須辦理,按發電事業通報資料課徵綜所稅。
至於建築物因區分所有權而由大樓管理委員會取得的售電收入,如符合須辦理稅籍登記條件,應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