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學校及機關內之員生(工)消費合作社應辦營業登記申報銷售額
主旨:學校及設置於機關內之員生(工)消費合作社,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按期申報銷售額。說明:二、按學校及設置於機關內之員生(工)消費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固可免徵營業稅,惟並無同法第29條免辦營業登記規定之適用,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本部81年11月2日台財稅第810858524號函規定按期申報銷售額。(財政部84/03/27台財稅第84161371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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