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應具名並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稅務會審 2020-09-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即依上開要點規定簽報不予受理。
  該局說明,為避免檢舉獎金制度造成部分人為牟取高額?金惡質栽贓或利用檢舉作為私人打擊異己之工具,在處理檢舉逃漏稅案件,均會注意查明檢舉人是否已依前揭作業要點規定提供檢舉案件相關資訊及具體事證等,檢舉人已提供前揭資訊及事證,該局才會受理進行調查。
  該局舉兩例說明,第1例為甲君檢舉乙君於108年7月出售臺北市某房地與丙君是假買賣真贈與,但未檢附任何事證,經該局函請甲君限期提供所檢舉違章漏稅事實之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惟逾期未獲提示,該局依據前揭作業要點規定不予受理結案。第2例為丁君檢舉戊營業人於108年9月間銷售豪華品牌之手錶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檢附訂購單、蓋有戊營業人之商品保證書及信用卡簽單等資料,經該局審視相關資料後判斷戊營業人逃漏稅嫌疑重大,隨即立案並展開調查。
  該局呼籲,為有效掌握逃漏稅事實及避免介入私人恩怨,請檢舉人於提出檢舉時,應具名並檢具可供查核之逃漏稅事證,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
(聯絡人:審查三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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