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實際支付金額若與發票所載金額不同,在申報進項稅額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為準,否則若導致虛報進項稅額,恐將遭到稽徵機關依法處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接到營業人詢問,員工出差取得住宿費發票金額1萬元,不過實際上公司僅補助員工出差住宿費金額6,000元,公司詢問國稅局,該如何認定進項稅額,是應該以6,000元或1萬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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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因此營業人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的進項稅額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前述案例而言,營業人應以實際支付6,000元的進項稅額300元來申報扣抵。
如營業人誤以取得發票所載稅額申報扣抵,導致扣抵進項稅額高於實際支付的稅額,除補稅外還會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