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疫情持續,三級警戒再度延長,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指出,雇主面對嚴峻環境,可以主張「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達一個月以上」等二項事由,合法資遣員工,但仍須留意相關應給付項目,以及雇主的通報義務。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彥勳表示,企業如因疫情影響,使業務緊縮或虧損持續,雇主發現除了資遣員工外,已無其他合適方法時,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視具體情況適用「虧損或業務緊縮」或「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等二款解僱事由,依法預告後,對勞工進行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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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勳表示,雇主資遺勞工時,要留意相關通報義務,應於員工離職的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利後續就服資源協助及失業給付申請,假使未依法辦理通報,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除此之外,陳彥勳指出,如果選擇資遣這條路,雇主還要依法結算並給付相關費用,例如: 資遣費、離職前工資、折算未休畢的特別休假工資、約定應給付的獎金等,許多勞工也可能請求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雇主也不得拒絕發放。
陳彥勳表示,即便雇主資遣勞工程序一切合法,最後卻未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能導致勞工無法申領失業給付,這點在實務上非常容易產生勞資糾紛,請企業務必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