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鬆綁!金管會銀行局13日預告法規,銀行局官員指出,為放寬擴充銀行提供高資產客戶的金融債券多樣化措施,及提升本國銀行海外分、子行籌措資金能力,宣布放寬銀行海外分行發行金融債券規定,且「高資產客戶」也可投資銀行在海外發行的金融債券。
銀行局指出,為配合2020年8月7日訂定發布的「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的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讓高資產客戶可投資到更多元化的金融債、提升本國銀行海外分、子行籌措資金能力,以利邁入業務營運的新里程碑,預告修正「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部分條文,共有四大修正要點。
一是明定「高資產客戶」的定義包括能提供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險商品價值達等值新台幣1億元以上財力證明;或於該銀行之可投資資產淨值達等值新台幣3千萬元以上,並提供持有等值新台幣1億元以上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險商品價值的財力聲明書等,且要有風險承擔能力等條件。
二是明定銀行海外分行發行金融債券程序。銀行局指出,過去銀行發金融債券是「申請送達日起屆滿12個營業日,未表示反對者視為核准」,但「銀行海外分行」發行金融債,應由總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不能「自動核准」生效,另外,銀行海外子銀行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母行應先檢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