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提醒被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的律師,記得向國稅局申請遺產稅延期申報,可以延長申報期限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辦理,亦即可以延長一年以上,不受「6+3」個月的限制。
官員指出,律師被指為遺產管理人的案件很少,但幾乎都沒有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這大大增加律師的稅務風險。律師對要行使公示催告程序很熟,但對稅務程序可能就很陌生。
官員說:「被指定為遺產管理人後,律師就是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申請延期申報,等到律師處理完案件,通常已成遺產稅的逾期案件,核課期七年。」
一般案件核課期是五年,官員說,遺產稅的核課期間從被繼承人死亡日開始算。過了五年,如果期間稅務機關沒有展開調查,五年過後就不能追稅了。但是逾期申報案件的核課期是七年。「五年跟七年差兩年,五年的時間已經很長了,七年更長。」
官員指出,當案件終了,律師費拿到之後,有可能因爭產又爆出狀況,影響遺產稅的核課,屆時律師費拿來補稅都不夠。「這是遺產管理人的稅務風險。」
發生過當遺產管理人的律師被補稅的案子嗎?南區國稅局官員說,沒碰過,因為內部從沒有對這類案件啟動調查。
沒有啟動調查的原因很簡單,官員說,法院指定的遺產管理人通常就兩大類,是老兵就指定退輔會,是無繼承人就指定給國有財產署,只有很少數案件會指定給律師。因為案件少,律師又沒有逃漏遺產稅的動機,沒有動用資源去調查。
一般的遺產稅案件,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申報,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原則以三個月為限。這就是所謂的「6+3」。
但由稽徵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而不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期間。要給足夠的時間讓債權人來聲明債權,讓受遺贈人來聲明願不願意受遺贈。這麼一來,律師根本無法在前述「6+3」個月清點債權,債權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所以,延長其申報期限可以延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辦理。
南區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於108年11月13日死亡,經法院109年5月11日指定遺產管理人,該遺產管理人應於109年11月11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遺產管理人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時,如已向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年一個月期間內報明債權,並於109年10月23日登報公告,則稽徵機關將准予延長至110年11月23日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即同年12月23日)前提出遺產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