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33外銷勞務於國外付費後以餘額匯回仍按全額列銷售額適用零稅率
主旨:營業人銷售供國外使用之勞務所取得之收入,如於國外支付費用後,僅以餘額匯入國內,則該銷售勞務所取得之收入,應按全額列報銷售額並准憑相關證明文件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說明:二、營業人銷售供國外使用之勞務所取得之收入,如須在國外支付費用,僅以餘額匯回國內,致銀行掣發之外匯收入款憑證金額少於契約所載金額,惟該項提供之勞務既係在國外使用,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應准其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契約文件、支付費用款項憑證……等)影本,按主旨規定辦理。(財政部82/11/15台財稅第82150209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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