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出售之房屋、土地如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其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於辦理營業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有關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另營利事業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若係屬出售新制房地之土地增值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7項規定,不得再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減除。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地交易日及取得日的認定,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營利事業如有出售房地,應注意將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交易所得,依規定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卓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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