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2青果社銷售社員之農產物應開發票繳稅

最新法令 2021-06-18
主旨:貴社(編者註:臺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銷售社員收穫之農產物與營業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編者註: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物自84年3月1日起免稅),至貴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肥料、農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說明:二、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8款(編者註:現行第19款)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者,係以合作社、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始有其適用,又本部75年台財稅第7522035號函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以計價單代替統一發票,係指農產品批發市場接受農民或農民團體委託拍賣農產品者為限。貴社銷售社員收穫之農產物與營業人(販賣商),非屬銷售貨物與社員亦非農產品批發市場接受農民或農民團體委託拍賣農產品,應無上述免開立統一發票之適用。至於貴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肥料、農藥,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5/07/14台財稅第75487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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