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否則視為贈與行為 須依法補稅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父母常會利用每年每人贈與免稅額244萬,出錢減輕子女未來購買房屋的負擔。而子女若以受贈款向父親購買房屋,應備妥資金完整收付流程及支付價款證明,以免被視為贈與行為,補繳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遺贈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有免稅額244萬元,只要贈與金額在贈與稅免稅額內,可免辦理申報。
父母二人每年可運用244萬元的免稅額,以自己名義贈與現金給子女後,子女即可運用受贈資金以自己名義投資、置產,且之後產生的現金孳息及投資收益等部分屬於子女所有,不算是父母的贈與。如果將來子女主張以銀行存款帳戶內受贈資金向父親購買房屋時,依《遺贈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在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若能提出已支付價款證明供查證,且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就可以免徵贈與稅;若無法提供支付價款的證明,則會被視為贈與行為,補繳贈與稅。
此外,為避免資金來源不明,應先備妥贈與存款免稅證明書備查,以免被依相關規定補徵贈與稅款。
稽徵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每年免稅額範圍內贈與子女存款,可免辦理申報,之後若發生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案件,應提出歷年贈與資金完整收付流程,及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以證明買受人有購買財產的資金能力,否則國稅局會將該買賣視為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