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過婚宴還不是結婚納稅人列報配偶免稅額遭罰

新聞媒體 2020-12-25

娶個媳婦好過年!納稅人107年底舉行婚禮,但為挑過好日子,108年1月1日才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申報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納稅人和媳婦「報在一起」,遭北區國稅局拆離,納稅人被補稅罰款。北區國稅局表示,登記了才認結婚。

納稅人於108年5月報107年度綜所稅時,填報配偶免稅額8.8萬元及扣除額12萬元,被北區國稅局剔除,補徵應納稅額1.8萬元,並按所漏稅額罰0.2倍,處罰鍰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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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他和老婆已在107年底舉行婚禮並宴請親友,兩人確已在一起,不是故意虛報來減少稅額,請免予處罰。

納稅人的復查被北區國稅局駁回,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982條規定,婚姻關係是以結婚登記日為認定時點。國稅局依法認定兩人於107年度尚無婚姻關係,直至108年度才算配偶。納稅人將配偶合併申報,致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核有過失,應受處罰。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今年底宴請親友的新人,如果要趕在明年5月報稅時夫妻合併申報,得趕快去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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