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縱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營業登記
主旨:關於函為「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因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之營業人,可否免辦理營業登記乙案。說明:二、按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本案係屬銷售貨物行為,與本部78年4月6日台財稅第781143103號函規範之「個人手工藝」性質並不相同,不宜比照辦理。(財政部93/01/16台財稅字第0920457998號函)
關注我們
NOTICE 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