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每日銷售貨物或勞務總數未漏開,但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仍有違章

稅務會審 2021-09-0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即使每日總數並未漏開,但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仍將依規定裁處。

該所查得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並未即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僅於每日結帳時,將該日營收金額合計後,彙總開立一張發票。由於此行為違反稅法上關於憑證開立及交付之規定,營業人因此遭到國稅局處以罰鍰。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故原則上營業人應按實際交易金額逐筆開立發票,至於彙總開立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發票,而於每日營業終了彙總開立,但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可彙總開立。如營業人未依法開立及交付發票,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給予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例如:營業人經查明未依法給予買受人憑證之總額為新臺幣1,600,000元,應處罰鍰新臺幣80,000元。 

如尚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12,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李貞瑤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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