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30)日表示,自明年1月1日起,教師領取特殊優良教師獎金、資深優良教師獎金不再免稅,列為「其他所得」,學校等給付單位給付時免扣繳稅款,但應列單申報。
而公務人員獲選模範公務人員以及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所得獎金也視為個人的「其他所得」,與上述優良教師獎金性質一致,不再視為「薪資所得」。給付單位給付時同時免扣繳稅款。
官員指出,財政部今年7月30日重新頒布解釋令,變更了上述兩項獎金的課稅,自明年元旦起實施。最近不少國中、國小學校詢問,南區國稅局特別再次說明。
官員表示,財政部原於1977年發布解釋,教育機關致贈資深優良教師的獎勵金,係屬政府贈與,可免納所得稅。這個解釋令發布的時候,國中小教師的薪資所得是免稅的,所以因職業上所發的獎金也免稅。但2011年三讀修法,國中小教師薪資已自2012年恢復課稅,1977年的這則解釋令是到明年才被廢止。
廢止之後,要考慮的是這獎金要列入那項所得?職務上的獎金是列為薪資所得,但上述獎金性質又與年終獎金有所不同。財政部決定列為「其他所得」項目。
南區國稅局官員解釋,列「其他所得」和「薪資所得」的差異在於,列其他所得可以扣除費用,只是優良教師獎金能扣的成本很少,恐怕只有領獎的車資,而且這車資可能還是公家出的,那幾乎沒有成本可以認列,列其他所得和薪資所得就成本扣除上沒什麼差別。「最大的差別在於健保的補充保費」。
補充保費規定,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的獎金,要扣1.91%的補充保費。官員說,如果把優良教師獎金列薪資所得,加上年終獎金等等其他獎金,多會超過四倍,要加扣補充保費。但是如果列在其他所得項目,就不用扣補充保費了。
優良教師獎金被列為「其他所得」,讓公務人員搭上便車。財政部2001年發布的解釋,把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的獎金核屬為薪資所得,官員說,這次一併修改了,模範公務人員等獎金也改屬其他所得,不必加課補充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