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10儲蓄互助社依法經營者免徵營業稅

最新法令 2021-06-18
有關儲蓄互助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得否免徵營業稅部分: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本案依儲蓄互助社法第9條規定,有關儲蓄互助社收受社員股金、辦理社員放款及代收社員水電、瓦斯費、學費、電話費、稅金及罰鍰等對社員之服務,與信用合作社對社員收取股金、辦理社員放款及代理收付社員款項業務相似。又同法第12條規定,儲蓄互助社不得對非社員為收受股金及放款之服務。其經營之限制與前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有關合作社免徵營業稅規定之條件相符,且儲蓄互助社法第8條已規定儲蓄互助社組織依法經營者得免徵營業稅。准予比照合作社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88/08/12台財稅第88193584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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