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必要時可申請延期繳納

稅務會審 2025-03-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可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

該局說明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如無法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捐,得於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延期2個月繳納,申請延期繳納之稅額不受金額大小之限制,且延期繳納期間不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繼承人甲君應納遺產稅額為25萬元,繳納期限至114年5月10日。甲君因財務困難,一時無法在期限內繳清,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經國稅局同意展延至114年7月10日。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遺產稅及贈與稅者,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並於展延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發生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行政執行。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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