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年節前後舉辦尾牙或春酒活動,取得之場地租金、餐飲、表演費支出及購買摸彩獎品等相關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舉辦尾牙、春酒活動取得相關進項憑證,屬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該等憑證所含之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若是將原購入備供銷售之貨物,轉作員工摸彩獎品使用,且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10台咖啡機作為尾牙摸彩獎品,取得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進項稅額10,000元,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於摸彩贈送員工時,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另將進貨原供銷售之5台平板電腦,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之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誤將酬勞員工貨物、勞務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或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營業人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 岡山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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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王國兆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