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因支付國外企業佣金,而列報相關費用節稅,南區國稅局指出,列報後務必提示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或銀行匯款資料等,更重要的是,還要提供其他證明文件,證明確實有居間仲介的事實及必要,否則國稅局將不予核認。
台商經營跨國業務,有時需要透過海外的夥伴來牽成交易,因而支付佣金支出,官員表示,然而為了避免浮列佣金,稅法針對此類費用,有比較嚴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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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國外佣金時,首先要提示的內容,在於款項實際流通的證明,包括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或銀行匯款等,但只有這樣是不夠的。
另一方面,還必須向國稅局提供相關證明,佐證對方確實有居間仲介服務的具體證據,官員指出,這方面就包括仲介及洽商過程的傳真、電子文件、電話通聯記錄等,或是完整的詢價、報價、訂單、銷售合約等紀錄提供查核。
官員表示,若經國稅局要求查核,以上二個要件缺一不可,有時候跨國企業的關係人之間,實際上並沒有實際提供仲介勞務,卻在形式上簽訂合約書或結匯支付證明,國稅局也可能會認定,此筆交易沒有仲介事實,或並非經營業務所必需的支出,因而剔除該筆國外佣金。
官員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國外佣金應特別注意,除依規定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必須實際有提供仲介勞務事實且為業務所必需,以免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