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獲配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利,應列入遺產申報嗎?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倘該股票發行公司之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前,被繼承人已取得領取股利之權利應申報遺產稅;反之,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則所配發之股利為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所得稅,非遺產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9月20日死亡,遺有季配息之A上市公司股票,112年度該股票第三季之除息交易日為112年9月14日、第四季之除息交易日為112年12月14日,A公司分別於112年10月12日、113年1月11日配發現金股利。甲君死亡時,A公司股票第三季已除息,甲君取得配息之權利,故其於112年10月12日獲配之現金股利,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嗣A公司於112年12月14日除息時甲君已死亡,則113年1月11日配發之現金股利即屬繼承人之所得,應由繼承人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除股票本身應申報遺產稅外,並需注意是否有應申報之股利,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