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定明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所說明,前開三類自販機,除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可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外,其餘未能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之自販機,營業人尚需時間調整機臺或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調整資訊系統,故財政部就使用110年12月31日以前及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食品、飲料自販機銷售之營業人,分別給予6年及1年輔導期間;使用停車場自販機銷售之營業人,一律給予1年輔導期間,上開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未能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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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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