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稅務會審 2022-02-1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32條條文,自111年1月1日起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考量部分營業人之販售機臺尚未具備逐筆開立發票功能,財政部另就目前未具有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之自動販賣機訂定1年或6年輔導期限,為使民眾更能快速掌握本次修法重點,該局也製作說明表如附件。

該局特別提醒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且利用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之營業人,若採用的販賣機尚未具備逐筆開立發票功能,在完成設備汰換或程式修改前,應依所適用之輔導期間儘速向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標示貼紙,並逐一張貼於販賣機明顯位置,以曉示消費者各販賣機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盧玲君主任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00
撰稿人:孫楓菱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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