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放寬教育部學產土地上的房屋承租戶,可依照實際房屋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若為自用,只要符合全國3戶以內等自住條件限制,就可適用自住稅率,免再以較高的「囤房稅」稅率課徵。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教育部經管的國有公用學產土地,按國產法規定,只能以公開標租方式活化,不能做其他利用,如設定地上權;學產土地公開標租後,建商取得租賃權在上面興建房屋出租,因房屋所有權仍屬於建商,且依法不能轉讓給租戶,因此過去課房屋稅時,都是以「囤房稅」稅率,也就是「非自住住家用」稅率,介於1.5%至3.6%間。
賦稅署表示,不過,經有承租人來反應,盼能重新檢討,日前研議後認為,學產土地是因法規限制只能出租使用,且上面所興建的房屋不能轉讓,才會綁住房屋所有權,實際上承租戶如果真的是自住使用,應該要放寬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
因此賦稅署於4日發布新解釋令,規定學產土地上的房屋承租戶,可依照實際房屋使用情形來決定要適用哪類房屋稅稅率,與地上權房屋的課稅規定一致,舉例來說,如果承租戶將房屋用來做開店使用,那就以營業稅稅率3%課稅。
如果是自住,在符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未出租、且全國3戶以內規定下,可適用1.2%自住房屋稅率,降低稅負,但要特別提醒,計算「3戶」限額時,是同時包含產權自有房屋、地上權及學產土地租屋,並非學產土地房屋可另計3戶自住;解釋令從4日發布生效,這之前的未確定案件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