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有意願繳納稅捐的納稅義務人,避免發生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等不可恢復的損害,納稅義務人經國稅局核定補徵鉅額稅捐,如無法在法定期限內繳清,可向國稅局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下稱稅稽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下稱加息分期繳納辦法)第4條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可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並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另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擔保品之範圍、計值及其他相關事項,依稅稽法第11條之1規定辦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查獲應補徵營業稅360萬元,繳納期間自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6月20日止,因補徵稅額較大,甲公司無法於繳納期限一次繳清稅款,惟該公司有繳納稅捐之意願,該局遂輔導該公司在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該筆營業稅款,及提供與稅款相當之擔保品。經審核後,依加息分期繳納辦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核准該筆營業稅款分24期繳納,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本稅15萬元及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113年6月21日)起至繳納日止按日加計的利息。
該局補充說明,分期繳納稅款可以緩解一次繳納鉅額稅捐的壓力,但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任何一期應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稅稽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寄發稅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因此請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分期稅單之繳納期限,並按正確期別,每月如期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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