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旅一日遊五大規範上路

新聞媒體 2022-08-12

交通部10日公告「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該事項為規範消費者在旅遊當日現場臨時報名參加的國內一日遊,即日起生效。

2017年蝶戀花賞櫻團國道翻車事故後,交通部針對現場臨時報名的「即興式」一日遊, 訂定「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受疫情影響停擺,7月7日行政院已正式核定,8月10日生效。

此次規範有5項重點,第一「強化契約審閱規定」,業者在簽約前應充分將契約內容向消費者說明,雙方謹簽訂書面契約或以雙方同意之其他適當方式表示同意。再者是「明定業者應清楚揭露之資訊」,包括簽約地點、日期、旅遊行程、旅遊費用、消費者集合出發時間地點以及最低組團人數等資訊。

第三,「明定出發前解除契約之效果」。消費者未準時到達造成未能出發,或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任意解約,應繳交行政規費、賠償損害,且不得請求退還旅遊費用。若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雙方事由致無法履約,任何一方可以解除契約,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明定旅遊內容變更之效果」,若是可歸責於業者變更,消費者可請求業者賠償該差額一定倍數違約金,並可終止契約;但若是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業者變更,業者不得收取增加費用,減少部分應退還。

最後,消費者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事故的後時候,業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此外,未經消費者要求或同意,業者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或於車上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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