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的一般營業人購置乘人小客車,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成本限額為250萬元,超提折舊額不予認定。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庫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購置固定資產,可按實際取得成本,依規定耐用年限逐年提列折舊費用,依規定,非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的一般營業人購置乘人小客車,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成本限額為250萬元,超提折舊額不予認定,且進項稅額不可扣抵銷項稅額,但未來出售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5條規定,營利事業從2004年1月1日起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成本限額為250萬元;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的營利事業,成本限額為500萬元,超過限額都不予認定,且申報超過限額除調整補稅外,並應依所得稅法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國稅局官員解釋,超限的折舊金額營利事業須自行計算,超過部分不得在申報所得稅時認列為費用,超限折舊額的計算公式是:成本提列的折舊額 ×(1 -成本限額÷實際成本)。
官員舉例,甲公司202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新購置乘人小客車折舊120萬元,經查,甲公司是在2022年1月1日以625萬元購置,估計殘值25萬元,採平均法並按耐用年數五年,計算折舊120萬元。
但是官員指出,依照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新購置乘人小客車的成本限額為250萬元,套入公式後,依實際成本提列折舊120萬元×(1-成本限額250萬元÷實際成本625萬元),最終算出超提折舊額72萬元,也就是每年僅能認列申報48萬元的折舊費用,因此該案予以調減,原本超提的72萬元乘上20%,必須補徵稅額14萬4千元再加計利息。
另外,國稅局提醒,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的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未來出售時仍屬銷售貨物行為,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