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係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非按進、銷差額課徵營業稅,尚無外銷貨物或勞務營業稅零稅率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之餘額,為其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應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自動申報並繳納營業稅,倘因銷售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則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惟小規模營業人因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由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23條規定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並按季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非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按進、銷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尚無營業稅零稅率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服飾店係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由國稅局查定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68,000元,該商號於111年1月接獲一筆國外訂單,外銷出口服飾銷售額計100,000元。甲服飾店雖於該月份有外銷貨物,惟因其非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按進、銷差額課稅之營業人,外銷貨物之銷售額尚無法適用營業稅零稅率,其應納稅額仍應由國稅局就查定銷售額按營業稅稅率1%計算,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該局提醒,因小規模營業人外銷貨物或勞務,尚無營業稅零稅率之適用,倘有因外銷貨物或勞務欲申報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改按進、銷差額課稅並自動報繳營業稅,始有外銷貨物或勞務營業稅零稅率之適用。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