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期間在1年以上者,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規定,採用完工比例法,如工程損益確實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乙公司廠房新建工程,合約總價2億元,預計工程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主張該工程之工程損益無法估計,所以採成本回收法認列工程損益為0元。惟經該局調閱工程承攬合約及收付款資料,查得合約載明工程款係依工程完工程度驗收付款,且由甲公司提出估驗請款計價單等向乙公司請款,經乙公司驗收確認無誤後支付工程款,故該局認定該廠房新建工程屬工程損益得可靠估計,應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依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之比例重新計算,並調增甲公司110年度應認列之工程損益43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期間在1年以上者,如未有工程損益確實無法合理估計之情形,應依規定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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