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境外電商電子勞務報酬,應注意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營業稅報繳

稅務會審 2020-12-24

網路跨境交易日趨頻繁,國內營利事業常會透過Facebook等外國社群網站或交易平台(以下均稱境外電商)刊登廣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境外電商廣告費等電子勞務報酬時,除了要注意辦理所得稅扣繳外,還要記得依規定辦理營業稅報繳。
該局為讓國內營利事業了解於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境外電商電子勞務報酬時,所應辦理之稅務事項,特別就所得稅及營業稅相關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
依「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及財政部107年1月2日令釋規定,境外電商利用網路提供線上廣告服務予國內營利事業,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因此,國內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境外電商報酬時,按給付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於給付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另外,若該境外電商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給付額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後之所得額,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11月30日以信用卡給付境外電商Facebook投放廣告費10,000元,因Facebook已向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定其取得廣告服務收入得按淨利率30%、境內貢獻程度100%計算所得額,是甲公司應於109年12月9日前繳納扣繳稅款638元【(給付淨額10,000元×淨利率30%×境內貢獻程度100%)×扣繳率20%=600元;法定負擔稅率600/10,000=6%;實際負擔稅額10,000元/(1-6%)×30%×20%=638元)】,並申報扣繳憑單。
二、營業稅
國內營利事業於給付境外電商電子勞務報酬時,除其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其為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應按不得扣抵比例計算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也舉例說明,承上例,甲公司為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自動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其應於110年1月15日前申報109年11-12月營業稅時,將給付額10,638元填入401申報書74欄位一併申報。
該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境外電商電子勞務報酬時,如該境外電商在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國內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營業稅報繳,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情形,請盡速補報補繳,以免受罰。另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已建置業經國稅局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境外電商名單(路徑: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核准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查詢),民眾可以自行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林審核員 06-229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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