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監督離岸風電籌設要件 尊重地方政府及漁民意見
經濟部始終秉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貫立場,堅持離岸風場須確保與生態、環保、漁業及地方共存共榮之前提。經濟部強調,目前尚未開放第3階段區塊開發場址申請,該案業者並未提出正式申請。即使提出申請,後續也必須在取得相關主管機關同意函、通過環評(包括供地方民眾表達意見的程序)、以及地方政府核轉同意等前提下,才能切實依法進行開發設置。
近日報載有業者規劃於新北市基隆外海規劃合儀 (2.6 GW)、禾爾北 (2.4 GW)、禾爾南 (2.4 GW) 等三處浮動式離岸風場,總規劃容量達 7.4 GW,刻正依環評相關規定辦理上網公開作業。據北海岸相關漁會反映該區漁業產值約佔全台三分之二,若開發離岸風場將嚴重影響漁撈作業,故對該開發案均持堅決反對態度。另基隆市政府亦表達未接獲開發商提供開發資訊或與地方進行溝通,故將反對此開發案設置。
針對外界關切離岸風電案場發展,經濟部指出離岸風電設置有電業既定申設流程層層把關,不可能在尚未取得相關籌設要件的情況下逕行開發。經濟部對綠能開發始終秉持必須與生態、環保、漁業及地方共存共榮之立場,業者須先與地方政府、在地民眾達成共識或取得協議才能繼續推動。關於個案引發外界疑慮一節,經濟部闡明立場如下:
一、 目前尚未開放第3階段區塊開發場址申請
(一) 報載業者於基隆外海規劃合儀、禾爾北及禾爾南等3處場址,並將參與第3階段區塊開發競標,總規劃量約7.4 GW。
(二) 經濟部規劃第3階段區塊開發政策尚在草案階段,目前仍在持續徵詢各相關利害關係人,將俟凝聚各界共識後才會正式公告,在此之前不會開放場址申請。
二、 環評審查作業透明公開、民眾可於審查程序明確表達意見
(一)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相關子法規定,所有離岸風場開發均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二) 經查本案尚處於環評前置作業之公開上網階段,並未正式進入環評程序。若本案正式進入環評程序,環保署將依環評相關規定辦理審查作業,除將徵詢農委會等相關主管機關立場,亦有公開審查程序供民眾表達對本案意見。
三、 電業申設程序明確嚴謹、經濟部嚴格把關確保共存共榮
(一) 風場業者依「電業法」、「電業登記規則」及相關子法辦理離岸風場籌設應提供之申請要件,除環境影響評估證明文件外,尚包括漁業主管機關同意證明文件及地方政府同意函,若要件未齊備則無法進行開發。
(二) 經濟部除已與農委會合作建立漁業補償及漁業回饋等協商機制,亦秉持電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場,依上述電業管理相關法規嚴格把關,確保離岸風電開發與漁業發展之共存共榮。
經濟部重申,推動綠能開發必定同時尊重地方政府及漁民等在地意見之表達,開發業者依規定除須通過環評外,亦須取得地方政府及農委會等主管機關之同意函,以確保離岸風場設置能與生態、環保、漁業及地方達成共存共榮。經濟部亦將秉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場,在確保地方權益之前提下,實現強化能源安全、創新綠色經濟、促進環境永續等共榮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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