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父母自己出資為子女興建房屋,供未來子女使用,並以子女名義登記建物起造人,以為這樣可以不用申報契稅,殊不知已漏報稅款。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並以子女登記起造人,其實屬父母贈與房屋給子女,即使起造人自始未變更,仍應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由子女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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