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商號有短漏報所得額,除了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因短漏報綜合所得中的營利所得,應依法補稅及處罰外,該商號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官員表示,我國自2018年實施所得稅改方案,對獨資合夥的資本主或合夥人經營事業所得採穿透課稅,免再課營所稅。不過營利事業所得額,必須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項目,依規定繳納綜合所得稅。和過去要申報營所稅,之後再從申報綜所稅以憑證扣抵不同。
官員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在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之後經國稅局查獲甲商號短漏報課稅所得額120萬元。
資本主A先生除因綜所稅短漏報營利所得120萬元,遭補稅及處罰,甲商號雖無須補繳營所稅應納稅額,但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120萬元,按營所稅稅率20%計算為24萬元處兩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