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58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及著作財產權人收取使用報酬與集體管理團體向著作財產權人收取管理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規定

最新法令 2021-06-18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以集體管理團體名義執行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並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俟結算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扣除管理費後,將其餘使用報酬支付與著作財產權人,該使用報酬屬權利金性質,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及著作財產權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依下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1.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時,應按收取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利用人。2.俟結算後,著作財產權人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收取使用報酬時,應就未扣除管理費之使用報酬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二)著作財產權人如為該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人者,其收取之使用報酬,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適用上開(一)之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支付使用報酬與該著作財產權人(即著作人)時,應就其未扣除管理費之使用報酬全額,依所得稅法相關扣繳規定辦理。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向著作財產權人收取之管理費收入,係屬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執行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之代價,應比照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行紀業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規定,於約定收款時(即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著作財產權人。(財政部99/07/01台財稅字第0990014315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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