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媒體報導「消費者使用手推嬰幼兒車加連結器後翻車」之回應說明

工商法遵 2021-05-03
有關媒體報導「消費者使用手推嬰幼兒車加連結器後翻車」一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說明如下:
一、「手推嬰幼兒車」為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商品,依國家標準CNS 12940進行檢測,凡進口或國內產製皆須完成檢驗程序,符合檢驗規定後方得進入市場銷售。

二、有關媒體報導消費者使用手推嬰幼兒車加連結器後翻車情事,係廠商於其官網網頁宣稱以「連結器」串接2台手推嬰幼兒車使用,經查該商品報驗時,說明書載明嬰兒推車連結使用方式,因檢驗標準CNS 12940並無手推車連接另一台手推車使用之相關規定,不符CNS 12940第7節功能性規定,標準檢驗局立即要求該廠商修正說明書,該廠商亦配合完成說明書修正。

三、有關該廠商仍於其官網宣稱其手推嬰幼兒車可連結使用部分,經消費者向標準檢驗局反映後,標準檢驗局立即請該廠商改正,刪除其官網內手推嬰幼兒車連結使用功能,該廠商已配合完成改正,標準檢驗局並請該廠商一併通知其經銷商修正,並將持續追蹤改正情形。

四、針對手推嬰幼兒車宣稱使用連結器部分,標準檢驗局將進行全面市場檢查,若有類似本案宣稱情事,標準檢驗局將輔導業者改正。

五、標準檢驗局呼籲,為確保嬰幼兒安全,手推嬰幼兒車勿搭配連結器使用,消費者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標準檢驗局並將於年度辦理兒童用品宣導活動、說明會等場合,加強宣導正確使用手推嬰幼兒車。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陳副局長玲慧
辦公室電話:02-23431709 
電子郵件:lh.chen@bsmi.gov.tw

承辦單位:第二組副組長邱美珠
辦公室電話:02-23431763 行動電話:0933-013439
電子郵件:judy.chiou @bsmi.gov.tw

新聞聯絡人:林靖諺
辦公室電話:02-23431759  行動電話:0976-425601
電子郵件:chingyen.lin@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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