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莊小姐來電詢問:父親因病過世,留有一家使用發票之獨資商號,家人想繼續經營,原商號還有存貨及固定資產,該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因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課徵營業稅,即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沒有上述繼承情形,而是一般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讓之營業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00
撰稿人:吳雅芬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