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理髮業、沐浴業等,及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休閒中心、按摩院,如經查獲有陪侍之非法營業情事,應按經查獲其非法營業之資料或證物計算銷售額補徵營業稅,其未查獲有關營業資料或證物者,應依查獲有陪侍當日之營業資料往前伸算補徵1個月營業稅,並提高其查定銷售額。(財政部76/11/03台財稅第760164828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993&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82&pageSize=10&xiList=91988,91990,91991,91992,91993,91994,91995,91996,91998,9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