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即將接近尾聲,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年度間預先估列的廣告費等預算,在會計年度結束前,還沒有如實消化的部分,就不能列入今年度的費用。
官員指出,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估列的廣告費,性質上屬於暫估、未實現的支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台北國稅局最近查核發現,有間公司在2017年初,估列某銷售方案的廣告推銷費用2,000萬元,但實際執行之後,當年度委託廣告商行銷服務,只支付1,000萬元,而且直到會計年度結束前,另外1,000萬元都只是估列,沒有實際動支。後來這間公司在申報營所稅時,還是列報整筆廣告費2,000萬元,沒有在帳外調整減列,官員表示,最近國稅局查獲誤報情形後,也依據當年營所稅率,核定補稅170萬元。
官員表示,企業辦理營所稅申報時,要留意所列報的損失及費用,是否已經在當年度實現,並應依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減列未實現的費用及損失,以免後續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