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34分支機構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發票應具備之要件

最新法令 2021-06-18
營業人之分支機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對其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者,除該分支機構係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後段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外,有關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否符合上開辦法同條第1項所列之條件,應以其總機構申報資料認定之。(財政部86/10/04台財稅第861918998號函)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