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對於享有外交官待遇的人員,例如駐我國使館官員,外交部可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業者在銷售貨物或勞務給這類人員時,雖免徵營業稅,仍應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交給買受人。
高雄國稅局表示,免稅卡是基於對等互惠原則,由我國與他國就派駐享有外交官待遇人員,雙方同意給予免稅待遇。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給持有免稅卡的駐台外交機構或其人員時,應以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扣除營業稅後的金額收款。
例如,銷售應稅貨物定價1,050元,應扣除內含營業稅50元,以1,000元為銷售額,開立發票勾選零稅率,並於「買受人名稱」欄位載明「駐台外交機構或其人員名稱」,且於「憑證備註」欄位載明免稅卡上免稅證號,由買受人於憑證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