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暨國內共同基金業務之信託手續費收入,屬銀行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編者註:現為銀行業經營銀行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銷售額),依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財政部90/12/05台財稅字第0900457509號令)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770&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61&pageSize=10&xiList=91766,91767,91768,91769,91770,91771,91772,91773,91774,91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