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6日進行《公司法》修正草案朝野黨團協商,朝野雙方最後同意依政院版本修法,第172之二條部分,決定不去變更現行需章程訂明部分,僅新增但書彈性規定,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可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至於公開發行公司,如金管會另訂召開視訊股東會條件,需遵循金管會規定。
但新冠疫情5月轉趨嚴重,疫情警戒升為第三級,6月正逢股東常會旺季,許多公司無法如期召開,放寬視訊股東會議題引發熱議。
經濟委員會6日處理12個公司法修法版本協商,包括併案審查委員謝衣鳳等22人、曾銘宗等18人、沈發惠等18人、民眾黨團及鍾佳濱等21人擬具的修正案,及後續立委或黨團提出另外11個版本。
經濟部官員表示,朝野都同意不需再處理公司章程部分,維持現行規定,而是透過增訂但書部分,也就是在第一項規定中,把「當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放入,遇到這類情況時,且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可召開視訊股東會。
針對公發公司部分,官員指出,在第三項中也明定,公發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也將會額外訂出規定,公發公司也就必須要遵守金管會後續訂出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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