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自住換屋需求而出售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自用住宅,係適用舊制就房屋之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惟自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又重購自用住宅,且房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該局進一步指出,近期受理復查案件中,民眾因坊間一般通稱自用住宅小屋換大屋可適用重購退稅,誤解為換較大面積自住房屋即可適用重購自用住宅退抵優惠,該案例係出售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自用住宅,應適用舊制,僅就房屋之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土地交易所得免稅,故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規定,以重購之房屋價額高於原出售之房屋價額,始有申請該優惠之適用。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倘出售之自用住宅係適用舊制僅就房屋之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重購自用住宅應注意扣抵或退還稅額之規定,係以房屋價額高低,而非以房地買賣總價或面積大小為比較基準,才能享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優惠。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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