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報導
換屋購屋是人生大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在2016年元旦後出售且重購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三條件,可申請適用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優惠。
首先,「出售舊房地」及「購置新房地」時間差距在二年內,無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差距必須在二年內。其次,新、舊房地均為自住,皆不可出租或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第三,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須於原屋及新屋辦妥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
南區國稅局指出,先賣後買者,須在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次日起五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稅;先買後賣者,則須在申報出售舊房地房地合一稅時,一併申請扣抵應納稅額。
國稅局提醒,重購自住房地適用扣抵或退稅優惠,於重購五年內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已退還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