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報稅季進入延長賽,申報個人所得稅時,除了綜合所得之外,別忘了還有一項重要的任務,在於確認「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相關資料,尤其是曾購買海外金融商品、領有海外薪資,以及年度間有中國大陸來源所得者,必須務必特別檢視以上各項海外所得,是否已達申報門檻。
就申報門檻而言,個人海外所得是「基本所得」的稅基之一,原則上,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果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以上者,應將全部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不過未達100萬元者,則免予計入。
再來是申報細節,首先,應留意大陸來源所得,雖然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皆歸為海外所得,但大陸地區所得卻不是。
事實上,依《台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個人取自大陸地區所得,仍應計入一般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依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第二項重點,可以參考財政部在前二年發布的解釋令,針對從海外匯回台灣的資金,劃分多項未必須申報為海外所得的類型,包括過去從自己口袋,匯到海外的「本金」,或是已經在過去年度已申報的海外所得,甚至是已經逾核課期間的海外所得,上類三種資金類型,都可以不必課稅。
不過仍須提醒,上述三類資金仍要提供證明文件,譬如海外借款或投資本金收回,就要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海外公司辦理清算的董事會議記錄、銀行資金往來記錄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維護自身權益。
第三項重點,在於海外金融產品,大多數人報稅時,仍習慣以國稅局所得查調清單辦理申報,但國稅局不提供海外所得,因此投資人若曾透過銀行、券商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務必向金融機構核對「海外交易年度所得明細表」內容,確認所得類別及金額,主動向國稅局申報。
這方面其實很多人忽略,部分業務雖會提醒客戶申報義務,但一旦疏忽申報,漏報責任仍落在投資人自身。
另外,在申報海外所得時,若希望主張抵減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需注意保留原始交易資料,如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實際所得文件,以舉證原始購買成本。
如果無法舉證實際成本費用者,不動產可按實際成交價格12%計算所得額,有價證券可按實際成交價20%計算所得;這邊要留意的是,如果是在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僅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裡扣除,且扣除的數額以不超過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不能抵減其他類別的所得。
最後,來看看稅負的計算,個人海外所得是透過「最低稅負制」來課稅,即便有海外所得,還是不一定會被課稅,「所得基本稅額」是指海外所得加計特定類型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採分開計稅的股利所得,以及綜合所得淨額,再扣除670萬元,最後的餘額才按20%稅率計稅。
計算基本稅額後,別忘了當年度綜所稅額、海外已繳納的所得稅額,皆可主張扣抵。因此,若台灣境內所得應繳納的綜所稅額,已高於上述的基本稅額,即便有海外所得,也不會增加應納的稅額。(本文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王瑞鴻口述,記者程士華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