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提升我國行動支付使用率,只要符合申請條件,即自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享有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的優惠,即該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縱達20萬元,可免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申請適用(一)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付款。(二)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店家接受2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應分別且全部委託。(三)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澎湖地區之營業人,依離島建設條例規定,於澎湖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但貨物或勞務未在澎湖當地交付或提供(如網路銷售貨物至澎湖以外地區),仍應課徵營業稅,無免稅之適用。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除提供消費者多元化付款方式,減少接觸風險,有助於防疫外,嗣經核定銷售額達20萬元,在上述日期前仍可免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按季依1%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呼籲,接受多元化支付方式且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營業人,儘速提出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以維護自身權益;倘欲瞭解查詢可接受行動支付種類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資料查詢」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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