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接收交易對象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檔案應即存檔,並至少保存5年

稅務會審 2021-05-0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目前公司、行號經由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已可查得電子發票開立狀態,可否以平台查詢結果取代原始憑證,省去憑證保存的麻煩?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25及27條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原始憑證,應以媒體儲存後留置於營業場所,並至少保存5年;又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結果,僅供交易當事人核對發票開立內容與實際交易情況是否相符,尚難認屬買賣雙方交易之原始憑證。依此,公司、行號於接收交易對象傳輸電子發票檔案後,應即時將檔案儲存於電腦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媒體,置放於營業場所妥為保管至少5年。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盧玲君主任   聯絡電話:(07)5318422
撰稿人:孫楓菱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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