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4農民團體代售社員林產物如係共同供銷運銷者免稅

最新法令 2021-06-18
○○等3家林業生產合作社,經查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9款(編者註:現行第7款)規定之農民團體,其代社員出售林產物與非社員,如係屬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者,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46條)或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75/04/25台財稅第754346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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