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社福團體經勸募取得統一發票,於兌領中獎統一發票奬金時,具領人應持主管機關許可立案證明文件及服務證,並於兌獎統一發票背面加蓋團體戳記、填寫中獎金額、具領人姓名及電話,向代發獎金單位領獎。
該所說明,近來發現轄內社福團體持中獎統一發票兌領獎金時,誤以該團體負責人或志工個人名義兌領,經財政部印刷廠統計兌領中獎張數,該團體負責人或志工個人中獎張數異常,通報該所查核後發現,係社福團體因不諳法令規定,誤以個人名義兌領中獎獎金所致。取得發票中獎獎金是社福團體維持運作的重要經費來源之一,該所提醒社福團體兌領中獎獎金應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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